“首”换“张”?我国视频点播维权遇法律难题


http://www.sunsecond.com  2008-5-12 11:27:00  太阳社
 
    

  自2007年2月13日云南昆明签下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第一单以来,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已先后在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并逐步向全国铺开。

  然而在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开展过程中,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发现,目前绝大部分为卡拉OK经营活动提供经营用曲库的视频点播(以下简称VOD)系统商均存在未经权利人授权、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使得歌曲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被VOD行业长期非法侵占。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VOD系统商的侵权盗版行为,两协会自2007年底开始,在云南、湖南等地开展了对VOD侵权行为的打击,然而,如何将数字化曲库作品的“首”换算成司法解释中的“张/份”成为执法实践中的最大障碍。

  维权行动展开 多家VOD代理商受制裁

  2007年11月15日,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云南省版权局提出投诉,福建福州联航科技公司海媚品牌的云南代理商——冠联科技有限公司,以商业规模大量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歌库的行为涉嫌犯罪。经查,昆明冠联服务器10块硬盘内存储的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均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品。依据《刑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非法复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云南省公安厅于2007年12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彭丹刑事拘留,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2月28日至今被依法取保候审。这是全国首例因侵犯卡拉OK著作权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也被法律界称为“卡拉OK维权刑事第一案”。此案填补了我国版权保护刑事执法的空白,同时也推动了版权保护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2007年12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和音著协对广州知天数码(新势力品牌)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汇计算机(天行视点品牌)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代理商——长沙市视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量非法复制并发行歌库的侵权行为向长沙市版权局提出投诉,长沙市版权局依据两协会投诉进行了调查并予立案。12月17日,由长沙市版权局与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共同采取行动,将3名涉嫌侵权人带回长沙市版权局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搜查。经查,长沙市视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联合工作组根据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其侵权工具予以扣押。

  为进一步打击长沙地区VOD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今年1月初,长沙市版权局向当地多家VOD系统商函达了《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进行调查的通知书》,要求这些商家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到市版权局进行调查。到目前为止,共有十余家VOD系统商向版权局进行了信息登记。

  但仍有部分VOD系统代理商未经许可擅自非法大量复制、销售权利人作品。3月7日,长沙市版权局在接到两协会的投诉后,再次联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法对当地5家涉嫌侵权的VOD系统代理商采取联合上门检查行动。3月14日,长沙市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视远数码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立即停止非法复制侵权作品(歌曲)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聚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做出类似的行政处罚。

  数字化曲库作品如何计算 呼吁就VOD侵权行为出台司法解释

  两协会在云南、湖南等地开展的对VOD系统生产商侵权行为的打击起到了显著震慑作用,多家VOD生产商、歌厅经营者纷纷向两协会咨询协商卡拉OK签约使用事宜相关事宜。特别经过长沙市版权局的行政执法工作,长沙地区部分涉嫌侵权VOD经销商已经停止经营,有的已经改行。

  为进一步打击VOD系统商的侵权盗版行为,切实保护卡拉OK版权权利人的权益,加速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两协会将于近期在云南掀起又一轮对VOD系统商侵权行为的打击行动,十余家VOD系统商及经销商届时将遭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在云南昆明“海媚(冠联)”案中,云南警方所查获的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歌库内共存储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均为数字化影音音乐作品。其中 5650首歌曲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版权作品相同,共复制发行了15个盗版歌库,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称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品,可折合光碟近千张。

  云南警方在侦办过程中,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复制发行500张/份光碟可追诉刑事责任,但如何将数字化曲库作品的“首”换算成司法解释中的“张/份”成为执法实践中的最大障碍。由于此案在该行业尚属首例,因换算标准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现行法律已经落后于实践,呼吁执法机关不应机械套用“500张/份”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认为,当前,加强对版权的有效保护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为推进版权保护执法实践,提高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可适用性,建议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增加针对利用数字复制技术进行侵权盗版行为的相关司法条款,同时尽快立法以适应新形势之需要。


资讯来源:第二太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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